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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摘要:作为体育赛事的重要传播方式之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立制造程度不够,因此,难以在目前的学问产权法律体系下获得爱惜。司法实践中,有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对直播节目的定性均不相2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摘要:作为体育赛事的重要传播方式之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立制造程度不够,因此,难以在目前的学问产权法律体系下获得爱惜。司法实践中,有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对直播节目的定性均不相同,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又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制,各地法院的做出的判决均有不同,难以有效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利。而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高速进展的同时伴随着盗播网络直播节目行为,这就要求我国必需要完善著作权法来保障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独创性;广播组织权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爱惜的现存问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及如何爱惜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2015年6月北京X互联公司诉天X公司非法转播案一审判决做出后,便马上引起了学界关于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爱惜的激烈争辩。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属于作品,即如何给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的问题,X公司是否有权依据著作权法主见侵权责任。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承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作品并赐予著作权爱惜的案例。在此之前,涉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判例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和爱惜方式均不尽相同。例如在X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X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录音录像制品。在X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X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值竞争纠纷一案中,虽然法院也是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但最终却是通过反不正值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赐予爱惜。为全面保障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妥当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以及爱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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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属性的探析
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爱惜的最大争议即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即对直播节目究竟该如何定性。在“新X诉X网赛事转播案”中,法院认定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主要理由是该直播画面是导播对不同画面的选取和支配。其实推断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只是推断其是否有独创性,最关键的是其独创性程度的凹凸。然而,现场直播体育赛事的特征就已经准备了这些直播的画面无法具备较高程度的独创性。直播体育竞赛的节目,其独创性主要就在于摄像机的放置角度及对从不同角度拍摄到的画面的选取和整合。当然,由不同的制作团队或者不同的导播来直播,则在观众面前播放的竞赛画面必定有所区分。但由于观众观看竞赛,其对竞赛的画面有确定的心理预期,如何选取角度,如何拍摄画面都有规律可循,加之直播有其常规约束,因此,哪怕是不同的团队或导播,只要其具备丰富阅历,直播的画面不会有太多的独创性。这一独创性程度的直播画面在大陆法系国家,还难以达到作品所需的标准。我国的《著作权法》接受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方式。因此,我国法院将体育竞赛现场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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